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503民初1859号
原告: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官塘村六苏路以东(六安永泰建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893034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大学科技园A1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06056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现原告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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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