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758号之二
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天盈大厦A座1626室。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正阳路与新城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0元,减半收取计41600元,由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