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4民初1115号
原告:河北德特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田家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
河北德特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德特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德特尔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2元,减半收取计16681元,由河北德特尔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