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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1、李某某2与马鞍山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06民初1246号 原告:李某某1,男,1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李某某2,男,1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1,系李某某2的哥哥。 被告:马鞍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与被告马鞍山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李某某1、李某某2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1、李某某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1、李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1、李某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