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民初4404号
原告:马鞍山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5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xxxxxx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