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长寿区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角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98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董 静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