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5民初952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角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989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建筑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葛兰建筑公司从2021年10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到被告葛兰建筑公司承建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镜片生产及研发项目2号楼从事涂料工作时,因被告葛兰建筑公司提供的人字梯断裂,致原告***从两米高处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现场负责人和同事将原告送到长寿区中医院救治,原告***经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原告***在被告葛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受伤,所以原告与被告葛兰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葛兰建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从收到的民事诉状来看,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前置案件,我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仲裁的通知和文书,故该案是否贵院受理范围请予审查。2.***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事的涂料工作不属我公司营业范围,我公司未与***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我公司承建的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楼已竣工验收,本案所诉的涂料修复工作由**个人承揽。4.我公司从未向***提供过人字梯也没有提供任何工具的义务。综上,请求贵院裁决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不认识原告***,原告是通过和我有长期合作的***喊来的人,我是做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二号楼的内墙涂料维修工作,我让***喊人来处理,***就喊了原告来,我于2021年10月23日给***打的电话,2021年10月24日原告就来了,涂料工是两百多一天,钱我是给***,原告的钱我不清楚。
原告***举示了发包人为案外人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承包人为葛兰建筑公司的《年产1500万套镜头、镜片生产及研发项目2#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证据来源于案外人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葛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年产1500万套镜头、镜片生产及研发项目2#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与原告*****、第三人****均证实:2021年10月23日**打电话让***喊一个涂料工到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从事涂料修补工作,2021年10月24日,原告***到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从事涂料修补工作时受伤,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案外人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葛兰建筑公司签订了《年产1500万套镜头、镜片生产及研发项目2#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年产1500万套镜头、镜片生产及研发项目2#楼,承包内容:2#楼(建筑面积5553.6㎡),基础工程包含内容(人工挖孔桩包含8m以内的开挖、钢筋、混凝土、地梁)、主体工程包含内容(柱、梁、板)等内容。质保期为1年,保修范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及按约定增加的工程内容。2021年该工程竣工验收。第三人**系负责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内墙涂料维修,2021年10月23日,第三人**给案外人***打电话,让***喊一个涂料工第二天到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从事涂料修补,***遂给***打电话,2021年10月24日,***到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第三人**与***一起在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从事涂料修补,在修补2#楼5楼楼梯间顶面涂料时,***从人字梯上面摔倒在地受伤。当天,***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11月12日,诊断为:L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
2021年11月30日,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葛兰建筑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30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1〕第2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你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到重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楼从事涂料修补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原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其工作中接受被告葛兰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葛兰建筑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葛兰建筑公司2021年10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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