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和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和民一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26.5元。 划拨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