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和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和民一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长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26.5元。 划拨安徽省和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