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1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辽宁省吉林市白城县人。 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洲茗都2—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080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证明,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住所地信息不具体。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向原告***下达了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提交,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 本院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证明和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被告***本人,也无法核实其确切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