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221号
申请人:吴占全,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黄洲村黄二片自然村**,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
法定代表人:俆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洲茗都2-1101会代码:91340500150700803G。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吴占全与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吴占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