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洲茗苑2-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0803G。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王家山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4984234M。
法定代表人:贾小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皖0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光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无财产;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有查封、抵押等信息;3.经调查,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将被执行人阳光置业公司所有的11套房产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或其指定的购买人员名下,因其中涉及的5套房产备案在他人名下,暂时无法完成该执行行为,待条件具备时可再申请执行;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