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610号
原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洲茗都2-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00803G。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雨
人民陪审员 王 美
人民陪审员 陈章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