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1415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