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青肥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1415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