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18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城县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金刚台镇杜畈村静脉产业园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9F9AHCXP。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商城县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渝0104执保1426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商城县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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