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创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18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大市镇敖山村循环大道大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第一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33848017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株洲市创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石芦路455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3KUE2E。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创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2024)渝0104执保1425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耒阳市现代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创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5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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