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2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百商百乐园金座2单元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某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晋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