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803351Q。
法定代表人:蒋传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斯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代发,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代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皖182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期间,被告周代发以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宣杭路宣杭线上行K45+890-K46+055防洪复旧工程,该工程位于广德市境内。被告周代发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所有施工费用均由原告出资。口头约定后原告即进场履行约定义务,现工程已竣工,工程总价为599208元,被告方未付分文,现被告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工程工资款59920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宣杭上行线K45+890-K46+055右侧防洪复旧工程引起的纠纷,根据201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宣杭铁路线属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所辖范围,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现已调整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骏伟
人民陪审员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陈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