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均由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婕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