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晨,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荣和新城老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杭州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荣和新城老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4民初10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13272.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