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4778号之一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城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7567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