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县某某实验学校、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皖05民监2号
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和县***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皖05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皖民申366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你公司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后你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维持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复查决定。你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适用有严格的条件。本案中,***实验学校对你公司报送的工程送审价53026877.98元持有异议。你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书面告知***实验学校,要求***实验学校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此工程审计工作,若完成不了,工程暂按5000万元进行支付,待工程审计结束进行补差。通过该函件可以看出,你公司报送53026877.98元送审价后,并未主张按送审价进行结算,而是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计,故双方已达成对案涉工程的价款进行审计的意见,而非按送审价进行结算。你公司对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结果不认可,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过鉴定申请,后撤回,也可印证双方就工程价款需进行鉴定的意见是一致的。后和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验学校申请,委托安徽众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认定案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总费用43518398元,你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故一、二审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你公司要求以送审价为基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新证据需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或裁定,你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系个人所作的情况说明,达不到新证据的标准,且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修改、核对的时间存在争议,不能否认双方仍希望通过核对签证、审计工程价款解决争议的事实,故该证据并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