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皖05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城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陈大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9日作出的(2021)皖0523司惩1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德云与被执行人尹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定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尹付武的财产状况,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复议申请人在接受和县人民法院谈话时,仅就案涉工程在未确定具体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到底有多少钱未发放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并未作出虚假陈述;二、尹付武并非唯一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合伙的其他实际施工人未确定尹付武在扣除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税费及其他费用后,有无余款不能确定的情况之下,复议申请人为避免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才进行的上述陈述,不构成虚假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多次做出“尹付武不是实际施工人”、“我司与尹付武不存在经济往来”等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