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保1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0)皖0523财保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查封程惠元、仝开如名下位于和县历阳镇历阳中路11幢123号3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2019)和县不动产权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道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仝开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和县支行的账户13×××58存款4085915.9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 雄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
书记员 任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