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132号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伍,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城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75677。
法定代表人:陈大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9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黄如玉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