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756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程惠元、仝开如名下位于和县历阳镇历阳中路11幢123号3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2019)和县不动产权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