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22民初12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G205国道新天地商业街5栋30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168495174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