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欣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871号
申请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波,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马鞍山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戴国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1920元,申请人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凤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