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民初3373号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50元,由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