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程天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民初3234号
原告: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程天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程天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天工公司)、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为原告重新置换出入口管理系统;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7461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7日,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程天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华程天工公司为“*****都”工程一期智能整改、二期智能化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签订后,华程天工公司开始施工并安装了富士公司生产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产品。施工完成后,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系统交付给原告使用。现原告作为“*****都”的物业公司,因该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月17日,河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帝乙名科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帝乙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1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华程天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紫**都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