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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1877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工业区9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