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352号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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