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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740号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