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740号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贸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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