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684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086XL。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乾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乾坤公司支付工资4万元整,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担保费、欠工资利息等。事实和理由:乾坤公司承建宣城市特勤消防站项目,根据2019年4月16日会议纪要达成的费用共计7万元。乾坤公司承诺支付**费用3万元,待工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在拿到审计报告之后)一个星期之内支付余下工资4万元。**于2021年2月2日完成了相关工作,并将审计定案表发送给相关负责人,2021年8月17号左右拿到审计报告,乾坤公司至今未支付4万元。
乾坤公司辩称,1、其未聘请**,与**没有劳动合同关系。2、**提供的会议纪要系复印件,应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时间长也记不太清;会议纪要第一条记载的案涉工程资料相关资料应由汤荣耀负责办理,第四条记载其公司在支付所有款项之前,汤荣耀须按其公司规定办理财务手续,第五条记载上述任何一方工作没有履行到位将不支付所有人员费用,说明系其公司为汤荣耀垫付部分费用,且汤荣耀直至现在也没有与其公司沟通过或来办理财务手续。3、其公司对会议纪要第二条记载的决算不知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身份信息、会议纪要、批量代发代扣工资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认可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1、**提交的会议纪要,乾坤公司认可是本人签字,本院对三性予以确认;2、**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乾坤公司经核实该微信号系汤荣耀本人,本院予以认定;3、乾坤公司提交的批量代发代扣工资表,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表上亦载明**为造价员,乾坤公司已支付3万元劳务费的事实;记载架子工工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宣城市特勤消防站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由乾坤工程中标,汤荣耀系该项目承包人。2019年4月16日,关于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后期竣工备案和决算工作协调会经磋商达成《会议纪要》,第二项“关于决算”载明,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项目进度款办理、签证资料办理、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对账等工作共计费用7万元,乾坤公司承诺先支付**费用3万元,待本工程审计工作完成后(拿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星期内支付余下费用4万元;第四项载明乾坤公司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之前,汤荣耀必须按乾坤公司规定办理财务手续。**、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及汤荣耀等在落款处签字。《会议纪要》签订后,乾坤公司向**实发劳务费3万元。**于2021年2月2日并将审计定案表发送给汤荣耀。乾坤公司述称于2021年8月底收到审计报告。后乾坤公司尚未支付**剩余4万元。
诉讼中,**向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乾坤公司银行账户4.2万元,并支付保全费44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与乾坤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协议义务。现案涉工程审计工作已完成,故本院对**主张乾坤公司支付剩余4万元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乾坤公司关于付款前需汤荣耀按其公司规定办理财务手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到位,则其公司将不支付所有人员费用的辩称,因该财务手续的办理系其公司内部管理及与汤荣耀之间约定的财务审批程序,不能限制**的债权请求权,**已按会议纪要约定完成工程决算的相关工作,其合同内容已全部履行,乾坤公司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程然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