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强青架业有限公司、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2540号之一
原告:宣城强青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强青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青架业公司”)与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同年4月20日,本院根据强青架业公司申请,作出(2022)皖1802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乾坤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为175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同年5月11日,原告强青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青架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强青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5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30元,由原告宣城强青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贵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