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56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含城华阳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086XL。
法定代表人:刘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继辉,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104××××、
被告:汤荣耀,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三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N2T52。
法定代表人:张小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05770657816。
负责人:金锡兰。
原告邵维林诉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徐继辉、汤荣耀、第三人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公共工程建设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1元,减半收取74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琛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