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1178349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7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6万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