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085XN,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69988.7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26998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邢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