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6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车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梅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邦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邦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决定及其对应的金额的性质实为违约金。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提供的经双方认可确认的2份承诺书、1份个人担保书,法律关系为***以其到账工程款担保因其行为使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产生纠纷和造成的损失。条款主要包括:债务承担的范围是与***承包的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工程有关的事由,债务承担的分配比例为全部由***承担,债务承担责任的成就条件是因***使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产生纠纷以及产生损失。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因***的行为造成了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涉诉被保全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违反三份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三份协议、被扣留的50000元款项性质的认定完全错误,对建筑行业惯例不了解。扣留的50000元实际不是罚款,是***不履行三份协议义务的违约责任。二、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有权从涉案的到账工程款中扣除该50000元。首先,2019年11月19日承诺书作出时,双方未结清款项只剩涉案的工程款,承诺书中的“到账工程款”就是涉案的工程款,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承诺书中“到账工程款”未载明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一审以承诺书中“到账工程款”未载明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由,否认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扣款的权利,限缩到账工程款的范围。违反程序,非法排除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庭审权利,偏袒***。三、***的诉请应当被驳回。***因为不履行协议义务,已经违约,该债务已经形成,种类为金钱即50000元,***当场收到该通知。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同属金钱债务的工程款进行抵销,于法有据。且双方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债务抵销通知于2020年1月17日当场达到,但***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因此,其诉权已经消灭。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庭迟到了2个小时,在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坚持庭审,且书记员在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代理人发言时,不进行庭审记录。
***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未违约。其按时达到了法庭,是因法庭在开其他庭。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7日,***挂靠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资质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古浪松山滩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标段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欠付***工程款50000元。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认为***在广西容县风电项目安装工程上拖欠案外人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致使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被起诉,并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冻结工程款84万元,给慈荣电气安装公司造成了损失。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作出对***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扣留***在古浪松山滩风电安装项目上未付工程款50000元,双方为此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慈荣电气安装公司欠付***在古浪松山滩风电安装项目上工程款50000元的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已经完成古浪松山滩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标段风电安装项目施工,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应该如约向***支付到账工程款50000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认为***挂靠其公司资质在广西容县风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拖欠案外人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致使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被起诉,并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冻结工程款,给慈荣电气安装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确有损失,应当向***另行主张,而不应当擅自为***设定义务、作出罚款决定。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与***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处罚对方。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作出对***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扣留***在古浪松山滩风电安装项目上未付工程款50000元抵顶罚款无法律依据,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应该如约向***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向***承担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000元、承担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已经完成古浪松山滩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标段风电安装项目施工,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应该如约向***支付到账工程款50000元。慈荣电气安装公司作出对***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扣留***在古浪松山滩风电安装项目上未付工程款50000元,无论该款是罚款还是违约金,均是慈荣电气安装公司单方作出的决定,***在回执上签字,也仅表示其收到了决定书,若慈荣电气安装公司认为***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虽然***在一审开庭时未按法庭通知的时间及时到庭,但其未按时到庭的原因是走错了地方,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一审未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慈荣电气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 忠 清
审判员 张宗鹏
审判员 蒋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