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5176号
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天门大道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743066676A。
负责人:张亚莉,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金家庄区)慈湖车站路21号(慈湖电影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875675。
法定代表人:梅良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马鞍山慈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