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保12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0)皖0523民初130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在和县农商银行乌江支行的账户20000379138110300000059存款140.1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庆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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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任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