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和县分公司,住所:泰和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和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3)赣082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谁存在违约,违约是否存在先后顺序,违约程度,损失认定均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原审认定本案合同解除归责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漏算清标总价高达800多万元,而本案两份清标报告新增金额相差多少,相差金额是否在合理范围,清标报告存在差额是否是合同解除的决定性因素,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和县分公司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审均未核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23)赣082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8.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