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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011号
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该纠纷列在“物权纠纷”案由项下,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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