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家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一初字第1014号 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27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