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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的财产系房屋,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