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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一初字第1007号
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2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9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被告***。系青岛市崂山区瑞泉春茶叶行的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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