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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滕某某,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某、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预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