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财保236号
申请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栋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8幢。
法定代表人:乐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栋明控股有限公司、***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栋明控股有限公司、***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