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

栋明控股有限公司、某某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栋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127048245。 法定代表人:乐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1279920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M0YB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博兴支行账户内存款525563.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