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

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与栋明控股有限公司、某某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62号 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乐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申请费1270元,由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