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62号
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乐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申请费1270元,由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红